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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有哪些不同?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05-29 13:53:20    点击数:-   【

长三角地区是我国较早开始农村水环境治治理的区域,村镇污水处理率在全国名列前面。虽然长三角地区正在积极推进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但是很多环保处理标准并不统一。今天力鼎环保就和大家分享了长三角各省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差异。

长三角地区各省市地方标准适用范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适用的处理规模不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通常不高于400 m3/d,考虑到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居民用水量有所增加,浙江、安徽、江苏等将地方标准中适用范围确定为500 m3/d以下的处理规模。根据统计结果,上海地区目前已经实施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普遍在100 m3/d以下,而200~300 m3/d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仅有1座,因而上海地方标准明确仅适用于规模小于3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根据长三角地区各省市地方标准分级情况统计,各地方标准主要考虑以受纳水体的水环境等级进行标准分级,地表水环境等级越高,要求越严格。其中,上海、浙江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水环境功能进行分级;江苏根据区域特点,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太湖流域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通榆河保护区等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进行分级;而安徽则是同时考虑受纳水体水环境等级和处理设施的规模,水环境等级越高,处理设施规模越大,排放要求越严格。

从排放标准分级情况的分析对比中可发现,虽然多数地区采用了水体的环境功能分类,但农村大部分水域的水环境功能尚未得到明确规定。因此,对受纳水体水域的水环境功能进行规范且明确的划分,更有利于当地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执行,且分级需要有机地结合其他相关标准,因地制宜形成适合当地的排放标准。

长三角地方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控制指标的选取与当地农村生活污水的水质特点有关,长三角地区各省市地方标准在控制指标的选取上总体差异不大,具体见标3。以江苏省为例,江苏地标区分了基本控制项目与选择控制项目,基本控制项目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在具体实施时结合当地情况确定选择控制项目。

整体而言,各地区控制指标选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与粪大肠菌群。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与农村旅游业的兴起有关,在餐饮废水中含量较多,但由于处理较为复杂,浙江和安徽均未予以考虑,而江苏也仅列为选择控制项目;而粪大肠菌群是因为人类粪便对水体造成的污染,需要消毒深度处理才能去除,上海地方标准未考虑。

农村生活污水排水的pH值影响着土壤的酸碱度,对于农业而言,土壤的酸碱度与农作物的生长息息相关。由于长三角地区土壤性质类似,各地区对于pH的限值要求范围也均相同。总氮作为体现污水富营养化特质的指标,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特点着重设定,采用更加适用的标准限值替换了原有的城镇污水排放标准限值。

因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限值的确定应以控制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为原则,与现行标准衔接,充分考虑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管理特征及发展趋势,引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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