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后,近日黑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23/ 2456-2019正式发布。黑龙江省属寒温带,湿润-半湿润季风气候,冬季漫长寒冷,夏季短促。因此该地区农村污水处理难度远高于南方各省,本次发布的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与其他各省会有哪些区别呢,一起来跟随力鼎环保详细研读下相关要点。
黑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的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此外对于直排和间接排放标准有明确的区分。
1、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规定的地表水Ⅱ、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处理设施应执行一级标准。
2、出水间接排入GB 3838规定的地表水Ⅱ、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处理设施应执行二级标准。
3、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规定的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规模在500m3/d(不含)~3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应执行二级标准;规模小于30m3/d(含)的处理设施应执行三级标准。
4、出水间接排入GB 3838规定的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应执行三级标准。
5、出水直接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的处理设施应执行三级标准,如出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水体的,还应执行氨氮浓度限值。
6、对于重要断面汇水区、重要水系源头和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水环境功能重要区域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地区,当地政府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应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下面是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值
黑龙江标准还规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排入水体,有明确回用对象进行回用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其中,回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回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 5084规定;回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 11607规定;回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T 18921规定;回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黑龙江省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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