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有9章91条,是江苏省水污染防治领域一部总纲性的地方性法规,是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水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法律武器。《条例》中有多条内容涉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业农村污染、船舶港口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促进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农业和农村水污染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措施,明确防治要求。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省有关要求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 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等,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距离 城镇污水管网较近的农村社区和城镇周边村庄,可以就近接入城镇污水收 集处理设施;距离管网较远、人口密集的村庄,可以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居住偏远分散、人口较少的村庄,可以采取分散处理的方式, 鼓励建设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和开展农村厕所改造并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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